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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邀请季卫东教授做“数字化社会的治理与法律”的学术报告

时间:2021-11-20作者:点击:

主讲人简介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凯原法学院原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现为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计算法学与AI伦理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主任。

2021年11月19日晚,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凯原法学院原院长,现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季卫东教授为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数字化社会的治理与法律》的精彩讲座。讲座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钢主持,面向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开放,全校师生200余人聆听了讲座。

季卫东教授本次讲座围绕数字化风险社会下的法律治理展开。开篇,季教授就当前社会数字化发展的进程做了概括介绍。他指出,数字化已经覆盖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点对象,从资源到数据以及市场交易形态的变化,无一不反映出物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正在改变生活环境,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正在引起法律与社会的深刻变化,由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的需求。

关于数据的权属与保护,季教授首先阐明,大数据能产生经济价值,其价值与特征在于信息的流动性与可交换性,因此驱动了数据产权关系的明确、技术制衡的形成等制度创新。2016年后世界范围内各国就数据伦理和数据权利达成了基本共识。中国也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出应注重高质量的数据交易市场培育,在信息自由权与数据财产权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敏捷治理等。

之后,季教授从“人脸识别案”等具体案例引出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并以“The Dao验证令牌事件”为出发点对个人信息安全对策进行反思。接着,季教授从比较法意义上探讨欧盟和中国在数据保护规定上的不同视角。对比之下,此前欧盟主要侧重从宪法和基本人权的司法保障角度提供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中国主要侧重从民法-行政法视角来对信息安全、隐私和人格利益进行综合保护,但日前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宪法基础,重视数据伦理和算法公正,并禁止对个人数据过度收集以及大数据杀熟现象。

关于数据交易的模式,季教授重点讲解了经纪人模式与信托法模式两种基本模式,并比较了英国提供独立数据管理的法律机构如何实现公众参与、全民监管的实例,以及日本建构信息银行作为数据交易中介的实例。随后,季教授分析了中国的数据交易市场主要的三种类型,即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所、商业类的数据经纪结构及联营性质的数据交易中介平台。

基于上述理论与实践,季教授总结认为,人工智能技术与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运用,但数据的交易与流通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所以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巨大风险和道德赤字。针对当前中国数据交易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数据信托作为兼顾数据交易流通和隐私安全的新型治理方案,具有专业治理、多方合作、个人受益等先进特点。目前在技术框架层面和理论层面共识尚未达成,因此应该提出数据交易和数据信息信托的中国方案,以数据所有权和数据使用权分立为基础,以多元化治理为特色,探索领域性“数据沙箱”模式的数据信托方案等相关配套机制。

随后,现场师生与季卫东教授就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与互动。现场数名同学先后发言提问,季教授分别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最后,徐钢副院长对季卫东教授的精彩讲座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无论个人的主观意愿为何,社会的数字化进程已经不断向前推进。算法、数据等虚拟空间的概念与体系打破了原有的以人与物二元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而要求构建能够适应现有人、物、计算机三元关系的法律体系。如何解决算法偏见、个人信息安全等新型问题,是对现存法律体系提出的挑战,也是驱动创新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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